《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換言之,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喪失勝訴權的法律事實,可稱為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為即權利消滅。
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不是鼓勵債務人想方設法拖延義務的履行,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在于:
(1)穩定財產關系。免得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肯定狀態。
(2)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而又無正當理由,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而造成糾紛難以解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要點一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延長至3年,且起算點新增一個“義務人”為必要條件?!傲x務人”也即如債務人、侵權賠償義務人、合同違約人等。如果不知道“義務人”,可視為訴訟時效期間并未開始計算。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考慮到未成年人對自身權益維護的弱勢,特意用年齡段來明確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
要點三
《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計算6個月
要點四
《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重新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
要點五
《民法典》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對上述內容,《民法典》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采取協議的形式給以變更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也不能預先放棄,否則也屬無效。